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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人防门被砸伤 定作人需要担责吗?

案情梗概

2020年,木门公司与老张签订承包协议,将人防门安装工程发包给老张施工。老张又找了老李一起安装人防门,老李听从老张的指令至相应的工地完成工作。

2021年1月,老张按照木门公司的指令带老李等人至工地进行人防门安装。在作业过程中,老李被倒塌的人防门砸伤。事故发生后,老李被送至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

此后,因各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老李诉讼至法院要求老张、木门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60万元。经鉴定,老李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承揽人老张承揽定作人木门公司的人防门安装工程,其性质应定位为承揽合同,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定作人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的,应当按份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人防门安装工程是否需要资质。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以及案涉事故发生时有效的《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从事人防门安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木门公司作为专业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在明知老张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依然与老张签订承包协议,存在选任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判决木门公司赔偿老李因事故造成损失的40%,计24万元。

【律师提示】

结合本案,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原则上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存在定作过失、指示过失、选任过失时,应当承担与过失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所谓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具有明显的过失,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其从事需要资质的工作。本案中,从事人防门安装作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木门公司作为定作人选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老张进行施工,存在明显的选任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承揽工作不需要资质,并不等于定作人可随意选任承揽人,如承揽人年龄、健康、经验、知识储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明显不具备,定作人仍然任其承揽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伤或死亡的,定作人仍要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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