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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执罪”,您知多少?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令钱某赔偿赵某的损失三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钱某未履行义务,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向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并冻结钱某领取工资的银行存款账户。
钱某在得知其工资账户被冻结后,为逃避履行赔偿义务,以申请变更工资账户的方式,先后转移工资十几万元,除正常支出外,其余款项用于各类娱乐活动。
赵某得知上述事实后,向执行庭反馈该情况。法院立即调取钱某名下工资账户交易明细,并对钱某进行训诫,固定了钱某擅自转移工资的银行流水、司法等相关证据,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钱某的行为确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公诉。后经人民法院审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看法
本案中,钱某的做法属于典型的在执行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钱某作为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在法院冻结其工资账户后,以更换工资卡的方式多次转移其工资收入,并用于娱乐消费活动,该行为严重侵害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抗拒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民事案件即使取得了胜诉的结果,但执行难,往往是执行人面临到的最为头疼的问题。本案当中,不仅惩罚了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而且使得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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