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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条有味道的刑事分析

今年清明节前夕,四川省营山县某一名55岁女子将自己3岁和5岁的孙女推入粪坑,致两个孙女溺亡。之后,这名女子回屋换上干净衣服,离开村子找地方跳水自杀。事后,家人回到家里,发现祖孙三人都失踪了,到处寻找无果后报了警。警方在粪坑里找到了两个孩子的尸体,家人知道后都悲痛不已。当时家里只有奶奶徐某在照看孩子,大家都以为是孩子失足掉入粪坑溺亡,奶奶怕大家责怪,离家出走。

次日,有人发现一女子跳水库自杀,被人救起,正是失踪的徐某。民警赶到后,徐某主动说出,孩子是自己亲手所杀。徐某供述说,她觉得家人对自己不好,并怀疑家人在饭菜中对她下毒,便有了自杀的念头。在自杀前,徐某决定做出令家人后悔和悲痛的事情,因此将两个孙女推入粪坑溺亡。

经相关司法鉴定,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当天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徐某被指控故意杀人罪。开庭前,徐某家人向检方递交了谅解书,认为徐某因为患有精神疾病,对徐某杀害两个孩子的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司法机关对徐某从轻处罚。

本案中,徐某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前者由于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正常,应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后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故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和犯罪情节、手段、后果等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后者由于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尽管行为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但不是犯罪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由于其精神状况介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之间,因此仍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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